中国旅游协会长城分会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2-02-08 15:41来源:中国旅游协会长城分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旅游协会长城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Tourism Association Great Wall Subcommittee ,缩写:(CTAGWS)(以下简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旅游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和促进中国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遵守国家法规和政策,遵守《中国旅游协会章程》、《中国旅游协会分会管理制度》,积极发挥本分会的“桥梁”、“纽带”和“平台”作用,以行业引导、行业自律、行业交流、行业促进为职责,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权益,促进相关法律颁布、相关政策出台、相关标准宣贯,引导市场消费,促进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供给结构升级,推动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学术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培训、咨询、考察、交流和推广活动,促进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旅游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依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中国旅游协会分会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第六条 开展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制定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政策,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议,推动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七条 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促进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供给结构升级,促进长城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消费增长,推广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组织开展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从业者的素养和技能,培养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专业人才。 第九条 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制订和推广相关规范,提高长城文化和旅游产业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第十条 向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相关企业、团体和个人提供咨询,研究和推广新标准、新技术、新经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促进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第十一条 组织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学术研究,支持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科研创新,支持有贡献的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研究机构和人员,编制有关行业情况介绍的信息资料、出版相关刊物。 第十二条 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举办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相关交流和推广活动,包括展览、会议、培训、认证、联谊等。 第十三条 组织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的国际交流,促进中国长城文化和旅游领域研究的国际化,扩大行业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旅游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拥护本分会《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 (一)承认《中国旅游协会章程》、《中国旅游协会分会管理制度》和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长城文化和旅游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积极参加本分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2、入会申请书 (三)由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及会费标准,缴纳年度会费; (五)由本分会理事会审核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分会活动并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遇到重大困难或认为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有请求本分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对涉及会员间的重大利益冲突,有请求本分会调处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分会决议,做好本分会委托的工作; (三)接受本分会评议和调解;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及时向本分会反映情况,并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标牌。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1次不参加本分会全体会员大会;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分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2/3; (三)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投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分会7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共同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开始筹备工作;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四)理事单位选派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分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分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分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八)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分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权委托会长办公会议代为行使第三十二条除(二)(五)(九)(十)以外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换届时,负责人改选的比例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 1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及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7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分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处理本分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负责。原则上每年召开1 次会长办公会,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2/3 以上的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长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全权代行第三十二条所述理事会职权; (五)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国家级同业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秘书处。秘书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因机构变化和人事变动,原任副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整和增补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中国旅游协会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并适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费是本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本分会会费管理执行中国旅游协会会费管理制度,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缴清。 (一)缴费方式 开户名称:中国旅游协会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86058222271000100007 备注信息:长城分会会费 (二)会费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伍万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叁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陆千元; 会员单位:每年叁千元。 第四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本分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二)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三)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四)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核准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核,并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一个月内,经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征得会员大会同意,并报中国旅游协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旅游协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分会经中国旅游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旅游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1 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旅游协会批准,即行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